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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借款无承诺 不担保证责任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08-03-21 8:25

 

  解朋友燃眉之急 为其借钱牵线搭桥 孰料“引火上身”
帮忙借款无承诺 不担保证责任

  读者咨询

  李强的朋友赵某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李强便介绍赵某到谢某处借了5万元。可赵某由于生意亏了本,现在到了还款期无力偿还。

  谢某找到李强称,当初借钱是看在李强的面子上,因为李强是介绍人他才慷慨解囊,现在赵某不能还钱,应由李强来承担保证责任,先偿还这5万元。

  李强认为自己没有保证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李强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寻求调解办法。

  司法解答

  司法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如果李强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谢某要求李强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证明李强做出过保证还款的承诺。比如书面承诺或有证人证言,否则李强不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稿源 唐山晚报 编辑 李佳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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