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利用报废公章签合同单位应否担责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将原合同专用章的外形尺寸进行了更换。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王某保管。两个月后,王某离开单位另谋出路。后来王某用我单位作废公章,同一家企业订立了商品买卖合同。王某在收取该企业10万元定金后下落不明。如果发生诉讼我单位应否担责.
贾雪涛律师:王某所持你单位报废的公章,你单位也确实没有授权王某订立商品买卖合同,王某属无权代理。但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合同法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你单位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说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你单位对该章未妥善保管,你单位也存在明显过错。而该企业并不知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王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如果发生诉讼你单位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