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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因事死亡 其他成员应否担责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08-03-25 16:38 来源: 环渤海新闻网

 

  问:合伙人因事死亡 其他成员应否担责?

  刘某与人合伙贩运水果,一次在搬运水果过程中,不慎被高处跌下的水果箱砸死,刘某的妻子李某找到其他合伙人要求偿,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赔偿。请问刘某在合伙事务中不慎死亡,其他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贾雪涛律师:刘某在合伙经营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对此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合伙成员应向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条规定就是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均无过错,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但站在公平的角度,也应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故刘某家属可以要求予适当的补偿。
编辑 李佳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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