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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婚前共同买房最好作财产公证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08-04-18 8:31

 

  恋人相约购房 男方父母将钱汇入准儿媳账号 事后女方否认 法官提醒
婚前共同买房最好作财产公证

  读者咨询

  2005年5月,28岁的小军和恋人小玉决定先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等房子装修好了就结婚。

  两人看好了一套小两居,首付款需要14万元。两人商量,由小军出资10万元,小玉出资4万元,贷款双方婚后共同承担。之后,小军的父母把10万元存款打到了准儿媳妇小玉的账号里,让小玉一同付首付款。

  一年半后,两人在装饰一新的新房里结婚了。

  可没想到,今年2月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小军发现小玉在外面有了男朋友。小军一气之下提出离婚,并索要10万元首付款,可小玉却不承认小军的父母曾经给过她钱,而坚持认为14万元都是她付的,是她个人婚前的财产。再者,小玉认为,即使当初小军的父母给她汇过钱,也是赠与她的彩礼钱,现在不能索回。

  小军很着急,他想询问,难道10万元就要不回来了吗?

  法官解答

  吴智慧法官解释,首先,小军应提供其父母当初通过银行汇款的凭证,证明钱是从其父母账户里通过银行汇款至小玉账户内的。再者,小军也可以找一些证人证言,证明10万元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法官会根据汇款的时间与缴纳房屋首付款的时间是否吻合等因素出发,综合判定10万元的归属。但小玉所称10万元是赠与她的彩礼钱,从生活常理判断,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不大。

  吴智慧法官提醒婚前共同购房的恋人,最好就房屋归属、首付款支付、如何还款等问题作婚前财产公证,或双方简单书面约定,这样以后如果发生纠纷,就容易解决。

  此外,当事人通过银行汇款或存款的单据要保留好,以备日后使用。

稿源 唐山晚报 编辑 李佳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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