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咨询
康先生称:我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金卡信用卡,未设密码。我的签名第二个字是繁体的“鳴”字。
我和银行约定,如果信用卡丢失,我应当在48小时之内向银行挂失,如果挂失后仍被他人盗用,银行对我赔偿的最高额度为2万元。
今年1月22日下午,我收到银行发送的一条信息,称我刚才在某商场进行了信用卡消费。我这才发现钱包丢了,信用卡放在钱包里。我赶紧给银行打电话挂失,并报了警。到目前为止,盗用我信用卡的人还没有抓到。
事后经查询,我的信用卡被盗刷了近14万余元。经过核对签名,发现盗刷者签名的第二个字写的是“鸣”,而非繁体的“鳴”字。
信用卡被盗用后,银行赔了我20000元。我想问,能否要求商场赔偿其余的损失?
律师解答
大地律师事务所的史光辉律师认为:康先生在发现信用卡丢失后及时进行了挂失,因此银行依约向他作出了赔偿。
康先生的其他损失是否应该由商场赔偿,取决于商场是否认真核对了签名。
从事后查明的情况看,盗用人的签名的第二个字写的是简体的“鸣”字,这与康先生留底的签名——繁体的“鳴”字差别非常大。在盗用人的签名与康先生所预留签名存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商场没有发觉,应当认定商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存有重大过错,负有一定赔偿责任。
但康先生对信用卡不设定密码,未尽到很好的保管义务,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