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随着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在维护自己经济权益的同时,精神维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近日,路北区消协副秘书长张慧丽告诉记者:“消费者维权注重‘尊严’,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水平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准。”
前些天,宋女士在唐山市一家自行车店花2000多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当时,销售人员向她宣传说,电动车用的是松下电池,质量绝对有保证。宋女士说:“因为信任那个牌子,也就毫不犹豫地买了。正巧店里搞活动,打了个8.8折。可刚骑了一天,电动车就出现充不进电的故障。”她来到维修站,当维修师傅打开电瓶壳后,才发现电池并不是松下牌的。
宋女士非常生气,她觉得商家欺骗了她。销售人员告诉她,电动车有原厂和分厂两种,分厂出的电动车所用的电池就不是松下的。宋女士说,购买电动车时,工作人员告诉她是松下电池,而且电动车的销售介绍上也标注了松下电池,这跟分厂、原厂有什么关系呢?宋女士要求商家为其按8.8折的价格换一款原厂出的电动车,然后相互找差价。可工作人员认为,打折活动已经结束,不能再按打折价调换。如果调换,只能先按购买时的8.8折退款后,再添钱购买其它款式。于是,宋女士提出退车。销售人员说:“退车可以,但会计没钱,只能等下午再取钱。”宋女士对商家的这种态度很气愤,遂投诉到路北区消协,她除了要求退车外,还要求商家向她公开道歉。
《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在路北区消协的调解下,商家为宋女士退了电动车,该店负责人还向宋女士道了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许多维权投诉中,消费者开始注重精神损害赔偿,这说明消费者已经不单单注重经济权利方面的维权,而且注重人格尊严等精神方面的维权。在这样的投诉中,赔偿数目不是关心的重点,甚至可有可无,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进步。(记者曹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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