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我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书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和照相机)寄存在超市人工存包处,购物完毕取包时发现包内物品全部丢失。超市以其在多处地方标明:“请勿寄存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为由不承担我的损失,请问我该怎么要求其赔偿?郑肖
律师解答:
超市提供免费存包服务,你将书包交其保管,双方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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