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先生说,他在乡里上班,工作20多年了一直没有编制,也没有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苏先生问,单位是不是应该给他交养老保险?
唐山正一律师事务所李莉律师说,苏先生系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实施之前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法》实施之间,苏先生属于临时工性质。自从《劳动法》出台后,取消了临时工,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未与苏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实施后,苏先生继续在该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产生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类案件的缴费期限从《劳动法》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38号),用人单位应当为苏先生补缴自1996年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于季男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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