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3月,赵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包月电话卡。6月份,赵某将该电话卡无偿转让给了朋友张某使用。张某使用3个月共欠话费1200元。现通讯公司要求赵某支付所欠的话费,请问是否合法?
马广宇律师:赵某和通讯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赵某将与通讯公司签订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一并转让给朋友张某,是应通知通讯公司并应得到同意方为有效。否则,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通讯公司向赵某要求支付所欠话费是合法的。
赵某支付了该话费后,有权要求朋友张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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