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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抚养费能否探望子女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08-07-14 9:42

 

  环渤海新闻网专稿(记者李慧)自古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离婚家庭中,在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上最容易引起纠纷,激化矛盾。婚姻不在了,但亲情还在。

  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亲权之主要担当人(即监护人),取得直接抚养权。探望权利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拥有,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孔女士和万先生于去年12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他们协议刚满两周岁的女儿由孔女士抚养,万先生每月支付给孩子400元的抚养费。3个月后,万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并且已经拖欠两月之久,孔女士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万先生起诉到法院。

  祝律师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法庭上万先生对抚养费的标准提出了异议。

  祝律师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执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在万先生没有给付抚养费的那个月,孔女士就拒绝万先生探视孩子,万先生对此很是气愤。

  万先生不支付抚养费,孔女士是否可以拒绝万先生探视孩子?

  祝律师解释说,婚姻关系消失一般导致共同生活基础消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亲权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限制(时间、空间限制等)。作为补偿,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根据探望权之立法宗旨,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子女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的自然权利,而非父母之权利,更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权的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不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未成年子女应有权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抚养权一旦确定,探望权即告生成,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并且,探望权的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万先生不支付抚养费,孔女士可以提起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但不能阻碍万先生行使探望权。

  孔女士在法庭上说,如果万先生再不给付抚养费,她决定让万先生直接抚养,自己支付抚养费。

  律师说,万先生不支付抚养费,孔女士可以变更抚养权,孩子由万先生抚养。孔女士可以与万先生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提起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但法院是否支持其提出的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夫妻双方刚刚离婚5个月,协议离婚时双方都同意孩子随母亲生活,如果没有其他的原因,万先生又不同意变更的话,孔女士提出的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稿源 唐山劳动日报 编辑 李佳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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