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工伤待遇可一次性结清
环渤海新闻网专稿(记者李慧)提示:如何有效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如何妥善安置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何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都加强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有关农民工工伤问题的规定。
案情回顾
张先生是我省某地区一农民,2006年初和村民一起来到唐山某公司参加工作。今年3月15日,张先生工作期间不慎从高空坠落,身体多处摔伤。张先生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三级。因张先生所在的公司没有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张先生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承担。
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公司按相关法律规定为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并按月给张先生支付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张先生觉得按月领取相关费用没有保障,打算一次性结清相关保险待遇。公司以本省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不能一次性结清相关保险待遇为由不同意一次性结算。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一次性结清相关保险待遇。
本省籍农民工发生一至四级工伤后,是否可以一次性结清相关保险待遇?如果可以,又如何结算呢?针对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李雪锋律师,他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律师说法
根据我省相关政策文件,现在无论是外省籍农民工还是本省籍农民工都可以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长期待遇。2004年12月15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该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外省籍农民工发生一至四级工伤的,才可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这是主张本省籍农民工不能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主要根据。然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本省因工致残1-4级农民工能否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答复意见》(冀劳社办字〔2006〕87号)明确提出“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工伤权益,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本省籍农民,因工致伤达到1-4级或因工(视同)死亡后,如农民工本人或者其供养亲属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参照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之后实施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7〕59号)更是直接将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主体扩大为“因工受伤达到1-4级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的农民工供养亲属”。
由此可见,无论是外省籍农民工还是本省籍农民工发生一至四级工伤,都可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选择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享受如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2.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的期间由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3.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有人提出,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已经涵盖了所有赔偿项目,因而不应再单独计算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上述观点是没有依据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第四条明确界定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三项内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没有包括在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里面,仍需单独计算。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计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