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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08-07-31 9:26

 

  市民吴先生致电本报询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呢?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金鹏)

稿源 唐山晚报 编辑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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