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先生说,他在2005年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收取了5000元合同保证金(合同上注明的),但票据上却写的是培训费。2007年该企业更换了法人代表,他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他问,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该企业在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合同上写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内容,但事实上企业一直没给交,第二次签合同后企业才给缴纳了养老保险,这合法吗?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的刘建律师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所以你单位收取5000元合同保证金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
第二份劳动合同是你与工作单位协商后对第一份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双方都有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你单位在签订第一份合同后,没有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违法的。(季男、徐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