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女士说,她两年前买了一套房子,房子至今没盖。当时交了10万元预付款,有收据,且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临时性的合同,工作人员说,动工后换正式合同。白女士问,此合同是否有效?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的刘建律师说: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开发商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开发商已经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已经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同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开发商已经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必要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少数开发商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和购房者签订一些诸如《购房意向书》《认购书》等所谓的临时合同,甚至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做法是法律严格禁止的。换句话说,如果开发商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同购房者签订的任何形式的购房协议都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季男、徐慧) |